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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十條”打響水污染防治攻堅戰

放大字體??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05-08??來源:互聯網??作者:紙引未來??瀏覽次數:994
核心提示: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正式頒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稱“水十條”)。這是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發布實施后,環境保護領域的又一重大舉措。

  “水十條”確定的工作目標是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根據“水十條”確定的主要指標要求,到2020年,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等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達到70%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高于93%,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70%左右,京津冀區域喪失使用功能(劣于Ⅴ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15個百分點左右,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力爭消除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到2030年,全國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75%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為95%左右。

  “水十條”共10條35款,既確定了工作目標,也明確了工作指標,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原則,提出了238項具體措施。除總體要求、工作目標和主要指標外,可分為四大部分:一是提出了控制排放、促進轉型、節約資源等任務,體現治水的系統思路。二是提出了科技創新、市場驅動、嚴格執法等任務,發揮科技引領和市場決定性作用,強化嚴格執法。三是提出了強化管理和保障水環境安全等任務。四是提出了落實責任和全民參與等任務,明確了政府、企業、公眾各方面的責任。為了便于貫徹落實,每項工作都明確了牽頭單位和參與部門,必將對環境保護、生態文明建設,乃至整個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轉變,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延伸—“水十條”是這十條!

  第一條,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針對工業、城鎮生活、農業農村和船舶港口等污染來源,提出了相應的減排措施。包括依法取締“十小”企業,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污染;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推進配套管網建設和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控制農業面源污染,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提高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第二條,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空間布局、推進循環發展,既可以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也是治理水污染的重要手段。包括: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結合水質目標,嚴格環境準入;合理確定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以工業水循環利用、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等推動循環發展等。

  第三條,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控超采地下水,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業、城鎮和農業節水;科學保護水資源,加強水量調度,保證重要河流生態流量。

  第四條,強化科技支撐。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共享平臺建設,推廣示范先進適用技術;要整合現有科技資源,加強基礎研究和前瞻技術研發;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推進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的產業化。

  第五條,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加快水價改革,完善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等收費政策,健全稅收政策,發揮好價格、稅收、收費的杠桿作用。加大政府和社會投入,促進多元投資;通過健全“領跑者”制度、推行綠色信貸、實施跨界補償等措施,建立有利于水環境治理的激勵機制。

  第六條,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加快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嚴懲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嚴肅查處違規建設項目;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完善監督執法機制;健全水環境監測網絡,形成跨部門、區域、流域、海域的污染防治協調機制。

  第七條,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制定實施限期達標的工作方案,深化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各類環境風險,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全面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

  第八條,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建立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機制,定期公布飲水安全狀況,科學防治地下水污染,確保飲用水安全;深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對江河源頭等水質較好的水體保護;重點整治長江口、珠江口、渤海灣、杭州灣等河口海灣污染,嚴格圍填海管理,推進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加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力度,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第九條,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建立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地方政府對當地水環境質量負總責,要制定水污染防治專項工作方案。排污單位要自覺治污、嚴格守法。分流域、分區域、分海域逐年考核計劃實施情況,督促各方履責到位。

  第十條,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國家定期公布水質最差、最好的10個城市名單和各省(區、市)水環境狀況。依法公開水污染防治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邀請公眾、社會組織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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