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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證監局公布對林安內幕交易“博匯紙業”股票行為處罰決定

放大字體??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12-16??來源:www.tongyi18.com??作者:紙引未來網??瀏覽次數:705
核心提示:12月14日,山東證監局公布一起內幕交易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林安內幕交易“博匯紙業”股票的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301.01萬元,并處以一倍罰款,合計罰沒603.02萬元。
   紙引未來網訊:12月14日,山東證監局公布一起內幕交易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林安內幕交易“博匯紙業”股票的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301.01萬元,并處以一倍罰款,合計罰沒603.02萬元。找紙張就上紙引未來網
 
  經山東證監局查明,2014年底,博匯紙業實控人楊延良考慮采取再融資等相關措施改善博匯紙業融資環境,提升市場形象。
 
  2014年12月24日晚,博匯紙業時任董秘楊國棟與申萬宏源證券、北京市君致律師事務所一起討論如何改善公司的融資環境,涉及到引入優質項目實施定向增發及高送轉等事項。討論結果是準備嘗試從外部尋找項目進行定向增發,并將“10轉10”利潤分配考慮作為備選方案。
 
  2015年2月19日(春節)過后,因定向增發條件不成熟,增發工作擱淺。楊延良等人再次討論博匯紙業“10轉10”利潤分配方案,并決定盡快實施。2015年3月2日,楊延良通知董秘楊國棟博匯集團擬提議實施“10轉10”利潤分配的提案,后經履行相關程序,博匯紙業于3月4日公告了上述利潤分配預案。
 
  山東證監局表示,上述定向增發、利潤分配事項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內幕信息形成于2014年12月24日。楊國棟時任博匯紙業董事會秘書,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屬于“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
 
  調查發現,2015年2月4日下午,楊國棟到廣州拜訪廣州市杉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杉華投資),并參加了杉華投資舉行的公司年會聚餐。晚餐結束后,林安及與楊國棟等人一起聊天,聊天過程中,楊國棟提起公司可能會增發。
 
  2015年2月13日,林安操作“劉某”賬戶買入“博匯紙業”股票75.32萬股,成交金額599.73萬元。4月8日全部賣出,實際獲利2,920,098.81元。調查發現,“劉某”賬戶開戶以來至2015年3月4日期間僅交易過“博匯紙業”一支股票。
 
  2015年2月25日,林安操作其本人賬戶買入“博匯紙業”股票2.27萬股,4月13日賣出獲利9萬元。
 
  經統計,林安操作“劉某”賬戶及本人賬戶交易“博匯紙業”共計獲利301.01萬元。
 
  山東證監局指出,林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楊國棟在內幕信息未公開前有接觸,其操作的賬戶資金變化、交易“博匯紙業”股票情況與內幕信息形成、傳遞及公開過程基本一致,賬戶集中單一交易“博匯紙業”股票行為明顯異常。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事后,林安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辯意見,辯稱購買博匯紙業股票系基于對該股票的長期觀察與研究,因飲酒過多,對其與楊國棟見面聊天時所談內容不清楚等。但均被證監局駁回,未予采納。
 
  山東證監局表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沒收林安違法所得301.01萬元,并處以301.0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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