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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浙江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明起實施

放大字體??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6-30??來源:互聯網??作者:紙引未來??瀏覽次數:404
核心提示:
訊:新修訂的《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7月1日正式施行。該《條例》賦予了浙江環保部門“殺手锏”:處理平級部門官員的建議權。
   
  根據這一規定,環保部門一旦發現平級相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進行通報,并向組織部門、監察機關提出對該部門負責人的處分建議。
   
  權責明晰,杜絕互相推諉
   
  “一直以來,在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往往存在部門職責不清的現象。《條例》明確了這些模糊點,厘清了部門履職邊界。同時,《條例》強化了地方政府責任,并將責任延伸到鄉鎮、街道辦事處一級,填補了空白。”浙江省環保廳副廳長張培國介紹說。
   
  《條例》明確,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部門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對國家層面未曾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任,《條例》也作出了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發現大氣環境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為防止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條例》明確了環保、發改、經信、質監、工商、交通、農業等18個部門的大氣污染防治職責,致力于形成各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如果同級部門不履職,環保部門怎么辦?
   
  對此,《條例》第25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可以進行通報,并可以向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提出對該部門負責人的處理建議。監察機關應當依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規定,對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監管更細,破解查處難題
   
  涉氣違法案件在查處上存在證據固定難、查處難度大、懲處力度輕等問題,一直是群眾投訴的集中領域,也是環境執法的薄弱環節。
   
  “我們在立法調研中,基層對此反映很多,我們在《條例》中進行了回應。”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尹林說。
   
  一方面,是對大氣污染執法取證難;另一方面,環保重點監管企業普遍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數據卻不能作為執法依據。《條例》對此進行了突破,規定經計量檢定并正常運行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依據,解決了執法取證難題。
   
  除了自動監測設施數據可作為執法依據,排污單位和監測機構還需要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測機構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或者監測數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吊銷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3年內不得從事監測服務活動。
   
  針對部分當事人拒不履行相關決定繼續排污的問題,《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拒不履行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停業、關閉、停產整治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縣級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單位供水、供電、供氣的決定,切實促進相關行政決定執行到位。
   
  標準更高,控制污染排放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我們突出了重點排污單位、重點大氣污染物和重點領域、行業的防治,強化從源頭上治理,在標準上更高,在要求上更嚴格。”尹林介紹說。
   
  燃煤是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條例》規定,在浙江省銷售、使用的煤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關于煤炭硫分、灰分、重金屬等含量的要求;要求新建、擴建燃煤(燃油)鍋爐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現有的不符合規定的鍋爐、窯爐限期拆除或者改用清潔能源。“也就是說,今后在浙江只能使用低硫煤,新建、擴建的燃煤鍋爐必須要20蒸噸以上。10蒸噸以下的鍋爐2017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拆除。”尹林說。
   
  對于缺乏標準、無組織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管控,《條例》要求省級環保部門制定重點揮發性有機物行業排放標準和污染防治操作規程,指導排污單位組織實施;規定在化工、印染等行業逐步推進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料和產品使用,定期公布有關行業低揮發性、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
   
  浙江藍,離不開公眾的參與。對于公眾關心的大氣環境問題,《條例》作出更多回應。專門增設重污染天氣應對章節,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包括責令有關企業暫停生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或者限制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等多項措施。
   
  公眾的知情權也被提到更高位置。《條例》要求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實行通報制度,在有關媒體公布排污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重大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公開;相關環保約談也要向社會公開。
   
  落實到位,追究環保怠政
   
  “《條例》的修訂和實施,對于加強浙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氣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引領、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袁榮祥表示。
   
  《條例》完善了大氣污染防治的約談問責,規定設區的市及縣、鄉鎮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或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或對重大大氣污染突發事件處置不力等情形的,對上述政府及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進行問責。
   
  此外,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約談這一地區的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要向社會公開。
   
  浙江省環保廳廳長方敏表示,《條例》較好地回應了廣大民眾對良好大氣環境的急切訴求,為浙江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她要求,接下去各級環保部門一定要學習好、貫徹好、運用好《條例》這一法律武器,不斷銳意進取,主動作為,結合省政府開展的百日環保執法行動,集中開展涉氣企業大檢查,集中曝光一批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形成重典治氣強大氣勢。同時,要堅決履行統一監督管理職能,建立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通報制度,完善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動機制,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制度,建立完善督政工作機制,努力促進大氣環境質量不斷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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